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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城市樹木保護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穗林業園林規字〔2022〕1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城市樹木保護管理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林業和園林局反映。
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
2022年1月10日
廣州市城市樹木保護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讓歷史文化保護融入城市建設,把樹木作為城市有生命的基礎設施保護好、傳承好,切實做好城市綠化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依據《城市綠化條例》《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廣州市綠化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城市樹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林地、農用地等非建設用地上的樹木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相應規定管理。
公路、鐵路等相關部門涉及樹木保護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經市政府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加強對各類建設項目的剛性約束。各類建設項目的立項、選址和規劃、建設應注重保護現有綠地和現狀樹木,特別是連片成林樹木。堅持科學規劃、保護優先、規范管理、科學養護、嚴格審批、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行道樹、大樹的電子檔案登記標準,并對古樹名木資源狀況進行動態管理。各級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標準逐步建立樹木電子檔案,對樹木進行編號登記并采集錄入基本信息,包括位置、樹種、權屬、胸徑、管護單位、管護人、聯系電話等。相關信息應主動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完善數字綠化平臺建設,實行市、區平臺聯動,及時更新和維護數據信息,實現樹木巡查、評估、養護、修剪、遷移等工作的智慧化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樹木和樹木立地生境,不得隨意更改樹木根頸處的地形標高。
第六條 樹木保護和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樹木保護和管理技術標準做好日常巡查、管養工作,包括巡查、修剪、施肥等,確保樹木健康生長,并接受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七條 樹木的修剪應當按照綠化修剪技術標準執行。堅持因樹因地、少修淺修、適時安全、規范操作的原則,禁止過度修剪樹木。
第八條 建立健全市、區、鎮(街)、養護單位樹木四級巡查體系,實行樹木管養存在問題的發現、整改、銷賬等閉環管理。
第九條 樹木保護和管理責任人應對樹木開展安全評估。樹木安全評估工作可以委托園林綠化相關的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機構開展。
樹木保護和管理責任人應根據樹木安全評估結果,按照綠化養護技術標準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第十條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編制園林綠化樹木搶險應急預案,組建園林綠化樹木搶險隊伍,對臺風、暴雨、地震等自然災害引發的樹木倒伏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 嚴格保護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行道樹、大樹等樹木,禁止擅自砍伐樹木,禁止擅自遷移樹木,禁止同一建設工程項目分批申請審批。
嚴格控制樹木砍伐,原則上不允許砍伐樹木。確因安全、嚴重病蟲害、死亡,不具備遷移、施工條件,或其它特殊情形的,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機構鑒定、專家論證、征求公眾意見,并審批同意方可砍伐。每砍伐一株樹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對申請樹木遷移的,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核查申請理由。經批準遷移的,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技術方案和施工計劃實施。
第十二條 申請樹木遷移審批屬于下列情形的,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并征求公眾意見:
(一)涉及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的;
(二)涉及大樹十株以上的;
(三)涉及城市道路、公園綠地及其他綠地樹木五十株以上的;
(四)涉及歷史名園、特色風貌林蔭路、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風貌區、重要濱水景觀風貌區和參照歷史名園管理的公園樹木的。
第十三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建專家庫。專家論證應嚴格按照專家論證工作細則執行。
征求公眾意見可以通過座談會、問卷調查、聽證會或者在政府部門門戶網站中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進行,網上公開征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修剪、遷移、砍伐樹木的審批結果應當及時在信用廣州、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做好公開公示,內容應包含修剪、遷移、砍伐樹木的原因、地點、數量、樹種、胸徑等。
修剪、遷移、砍伐樹木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顯著位置設立告示牌進行公示。告示牌應包含修剪、遷移、砍伐樹木的原因、施工地點、施工單位、負責人、聯系電話、批準文號、批準單位、施工內容、投訴電話等信息。公示期從施工開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第十五條 公共綠地樹木遷移應優先遷移至就近的公共綠地。遷移至苗圃養護的,待樹勢恢復后再利用。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樹木遷移檔案,統籌安排遷移苗木的回遷利用,加強樹木遷移工作的監督。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應在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立項文件、設計方案中編制樹木保護專章。城市更新項目應在片區策劃和設計方案中編制樹木保護專章。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設計、實施、驗收全過程落實樹木保護專章的要求。
第十七條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過程的巡查監管,及時發現并制止破壞樹木的行為。
涉及樹木周邊環境施工時,建設單位應按照《廣州市綠化條例》的具體要求,對可能受損的樹木采取保護措施,包括設立保護區域、使用保護物料包裹樹干、設置臨時支撐、定期檢查樹木健康狀況等。
工程建設應符合相關規劃和標準,保證樹木的生長空間。
第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大樹是指胸徑二十厘米以上的喬木。
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
名木是指珍貴稀有、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及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
古樹后續資源是指樹齡在八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樹木以及胸徑八十厘米以上的樹木。
本規定所稱“以上”包含本數。
第十九條 隨本規定同時印發《廣州市綠化行政審批項目專家論證工作細則》《廣州市城市樹木保護專章編制技術指引》,為本規定附件。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一年。
廣州市綠化行政審批項目專家論證工作細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科學綠化的指導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科學綠化的實施意見》《廣州市關于科學綠化的實施意見》,促進綠化行政審批的規范化,提升審批事項的質量和管理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綠化行政審批中涉及占用城市綠地和樹木遷移、砍伐、修剪等綠化審批事項的專家論證,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專家論證應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生態保護優先的原則,發揮學科和專業綜合優勢,客觀公正地發揮決策咨詢作用。
第四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專家庫,入選專家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生態、林業、園林、園藝、植保、城鄉規劃、建筑、公共藝術、文物保護、經濟、法律等相關專業領域工作并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熟悉城市綠化建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熟練掌握相關理論知識,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能夠勝任評審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及保密意識,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監督管理;
(四)年齡不超過六十五周歲,健康狀況良好,全國知名專家可放寬入選年齡條件。
第五條 論證會由負責審批相關事務的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可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組織具體評審工作。
第六條 評審機構根據論證項目的專業需求從專家庫中以搖珠等方式隨機抽取。論證會的專家人數不得少于三人,其中生態、林業、園林、園藝、植保等綠化相關專業的專家人數不得少于三分之二;遷移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或者遷移樹木五十株以上的,論證專家人數不得少于五人,其中生態、林業、園林、園藝、植保等綠化相關專業的專家人數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七條 凡論證項目與專家本人或其所在單位有利益交織關系的,受邀專家應在會議召開前兩日申請回避,或由評審機構提請其回避。
受邀專家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在會議召開前兩日向評審機構請假并說明原因。專家在收到會議通知后未按上述要求請假的視為無故缺席會議,一年內累計無故缺席兩次以上的,取消其評審資格并退出專家庫。
第八條 會議程序:
(一)評審機構應于論證會前三日將議題的有關材料送達專家,以便提前審閱,研究相關議題。
(二)評審機構應組織專家實地踏勘現場。相關建設項目的樹木保護專章、公眾意見及其反饋意見應同時提交專家審閱。
(三)與會專家通過聽取匯報或審閱材料,提出審議意見并表決。會議可在項目現場召開。
(四)評審機構形成會議紀要須提供給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專家論證會表決議題采取無記名票決方式進行,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與會專家贊成方可通過。
涉及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須全部專家贊成方可通過。
第十條 專家論證會的結果作為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項目審批參考依據。
第十一條 專家論證會議資料均屬審批過程文件,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密級要求建立檔案,統一保管。對會議材料的查閱、咨詢、復制等事宜,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
第十二條 參加論證會人員須對專家信息、項目資料、審議結果等進行保密。
第十三條 專家論證工作經費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納入本單位年度預算管理,其中專家咨詢費根據廣州市財政局定額標準支付。
廣州市城市樹木保護專章編制技術指引
第一條 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廣州市綠化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科學綠化的指導意見》《廣州市關于科學綠化的實施意見》《廣州市關于在城市更新行動中防止大拆大建問題的實施意見(試行)》等法規和文件要求,為做好市樹木保護工作,落實建設項目中樹木保護的各項要求,強化樹木保護專章編制工作的科學性與合理性,特制定本技術指引。
第二條 堅持樹木保護優先、分級分類、合理利用的指導思想,保護樹木及其生境。
第三條 建設項目應在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立項文件、設計方案中編制樹木保護專章。城市更新項目應在片區策劃方案、設計方案中編制樹木保護專章。
第四條 在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和城市更新項目片區策劃方案階段,樹木保護專章內容應包含:對范圍內的現有綠地、連片成林樹木、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現狀進行摸查,提出保護利用方案。涉及現有綠地,且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大樹數量較多且集中連片分布的,應優先將其規劃為公園綠地或單位附屬綠地。
第五條 在立項及設計方案階段,樹木保護專章內容應包含:
(一)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樹木資源調查。包括所有樹木的種類、數量、位置、生長狀況、立地條件、保護設施現狀等,分類編制樹木信息匯總表。
(二)對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進行健康狀況及安全性綜合評估。并按照《廣州市綠化條例》要求劃定保護范圍,根據樹木生長狀況和保護現狀編制原址保護措施。
(三)對其他樹木應提出保護和利用措施,涉及大樹的,應以原址保留為主。確實需要遷移的樹木,要論證其必要性,原則上在項目范圍內回遷利用。
(四)對于嚴重病蟲害、死亡,不具備遷移、施工條件,或其它特殊情形的樹木,應提出合理的處置措施。
第六條 立項及設計方案階段的樹木保護專章文本應包含一表一圖一方案及其它必要文件,具體為:
(一)樹木資源普查信息匯總表,包括樹木生長指標、原生環境描述、現狀照片,涉及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的還應提供健康狀況及安全性評估結果;
(二)樹木保護規劃總平面;
(三)樹木保護方案:詳述原址保護的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以及原址保留的其他樹木的保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編制依據、場地圍蔽保護措施、樹木健康維護、立地環境改造及提升、保護設施建設與維護、項目竣工驗收后樹木健康監測與日常養護等內容,對于長勢瀕危的樹木應提出搶救復壯措施;詳述部分無法原址保留的樹木必須遷移、更新的理由,以及遷移樹木后續的利用方案;
(四)其他涉及樹木保護工作的說明。
第七條 樹木保護專章應由具備開展樹木安全性評估、樹齡鑒定、病蟲害檢測、土壤檢測、生境修復等能力的專業機構編制。專業機構配備生態、林業、園林、園藝、植保等綠化相關專業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應不少于三人。
第八條 相關單位應在建設項目立項、建設規劃審批、項目設計審批、規劃調整、工程建設、工程驗收等環節依法落實樹木保護專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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